[記者黃婉柔/屏東報導]屏東縣有一家從事汽車貨運的公司自111年起陸續積欠使用牌照稅、ETC通行費、健保費、勞保費等款項未繳,累欠金額將近88萬元,該公司曾經在分署辦理過分期繳納,卻未能按期繳納,因該公司仍營業中,分署先通知公司儘速繳納,惟公司未能繳納或清償。
分署查到該公司有數百萬元應收帳款,去年9月間發文扣押、收取應收帳款後,尚欠近78萬元,分署通知公司負責人到場說明實收帳款流向,由於公司有積欠勞保費,承辦書記官向其說明並分析未繳勞保費恐會波及被保險人在勞保相關給付的權益,負責人明瞭後決定提供公司名下營業貨運車一台作為擔保並申請辦理分15期繳納,繳了4期分期款後,負責人考量自己已逾60歲,為避免影響勞工權益,想儘快解決欠款,所以決定在第5期將欠款全部繳清。
 &  &  &  &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投保單位)應以受雇員工為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勞保費由雇主負擔7成,受雇員工負擔2成,政府負擔1成。若投保單位積欠勞保費未繳,會損及被保險人勞保給付相關權益,屏東分署表示義務人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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